岷县县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力保障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管理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结合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定点存放、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独核算。县级公务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两种形式。县级公务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车辆管理股统筹调度。
第三条 车辆管理实行一车一档制度。公务车辆必须具有完备的手续和安全的性能,一般公务用车实行专用号段管理,综合执法用车统一喷绘综合执法标识。
第四条 车辆实行北斗定位系统管理。运用信息技术、数据通讯传输技术、卫星监控技术以及计算机处理技术等高度有效地集成运用于车辆监控调度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建立车辆管理台帐。车辆管理股每月25日前依据《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将本月平台公务车辆的出车次数、行车里程、油耗分析、维修费用等建立明细台帐,实行单车核算。本月行车里程、油耗数量、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于下月5日之前在司机班内部公布,并呈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查。管理台帐将作为对驾驶员年终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参考内容。
第六条 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正常上班期间,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统一指定的停车位;派出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报告车辆管理股和局分管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外借他人驾驶或临时替驾,由此造成车辆事故或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担。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执勤车辆外,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或封存停驶。凡因不按规定停放,由此造成车辆损坏和被盗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担。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
第七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车辆管理股提醒警告后仍不遵守者,是正式在册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年终考核直接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报人事部门批准后扣除一次性奖励工资;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八条 节假日或突发事件应急(执法)用车管理。节假日、双休日期间专门安排驾驶人员24小时值班,如有紧急公务或处置突发事件时,用车单位可以电话提出用车申请,由车辆管理股及时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安排派车。特别紧急时,先安排驾驶员出车,出车任务执行完毕后补办手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或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保证车辆运行及时到位。
第九条 出车任务执行完毕后,驾驶员负责将《公务车辆派车单》所填内容根据实际认真核对(特别是出车时间、返回时间、事由、地点、行驶里程以及燃油费等内容如实填写),并要求用车单位出行负责人签字确认交车辆管理人员登记、留存和备案。
第十条 遇有重大活动或组织大型的参观、学习、考察等多人乘车活动时,严格按照县上的安排和有关规定,尽量采用统一乘车,减少车辆,节约经费,乘车人员自觉听从安排。
第三章 调度使用
第十一条 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费用自理;规定区域以外选用公共交通出行的,按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车实行预约制度。跨区域公务出行确需派公务车辆的,用车单位通过网络申请和填写纸质《用车预约审批单》的方式向机关事务局车辆管理股提出用车申请,车辆管理股依照预约先后、事情缓急,统筹安排,统一调派,并出具《公务车辆派车单》,驾驶员凭《公务车辆派车单》出车。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提出用车申请,事后须补办《公务车辆派车单》。出车时,统一在用车单位机关乘车,原则上不到使用人居住地接送。
第十三条 出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司勤人员的公务出行活动必须由车辆管理股电话通知、填写派车单或通过APP软件系统下达出车指令方可出车,并在车辆管理员处办理出车登记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派车单和办理登记手续的,驾驶员在收车后一天内补办派车单和登记手续。无派车单和登记手续的一切出车费用不予报销。未经车辆管理股派遣或分管领导同意而私自出车的,将严肃追究驾驶员责任。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四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清洁制度。需进厂保养维修、增加设备、更换零件的,驾驶员应先填写《车辆保养维修审批单》,审批单经车辆管理股审核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派员随同驾驶员一并在指定维修点维修。未经车辆管理股审核、分管局长同意,擅自维修或超范围维修、购买车内配置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更换的废旧零部件由车辆管理股造册登记并入库保管。所有出行车辆在收车入库前一律保持清洁干净,否则到指定的洗车房或自行进行车辆清洁,然后入栏停放。
第十五条 车辆维护修理票据核销。维修厂家凭维修发票和修理清单进行单车结算。维修发票、结算明细单等票据经经手人签字后在车辆管理股统一审核并建立台帐,分管局长审签后统一在机关财务室按程序报销。建立维修企业退出机制,定期对维修企业进行考评,实行末位淘汰。对弄虚作假的定点维修单位和驾驶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车辆出差途中发生故障维修的,必须先向车辆管理股和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回来后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非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一是在本地区以外发生故障确需维修的;二是本地定点维修企业无能力维修的;三是因送修车型在本地没有相应的定点维修企业(没有4S店);四是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到汽车销售公司指定的4S店等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五是经审核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第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交警部门报案,同时报车辆管理股,损坏车辆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车辆的理赔维修。
第十九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旧车处置管理。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意见或交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上缴国库。调剂车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后,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车辆报废管理。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须报废的车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所用公务车辆出行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统一由县财政审核拨付,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核拨的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对本机关的交通费用实行分类定额核算;驾驶员差旅费、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费用按车辆数量和规定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燃油实行油卡管理制度。公务车辆加油,一律在中石油销售网点加油,实行“专车专卡”,单车核算,其他销售公司的加油发票一律不予认可。加油卡由机关财务室统一购买,车辆管理股集中管理。驾驶员持卡加油时,不单独出具报销发票,但必须保存加油小票,每月25日前交车辆管理股统计对账,如遇丢失等特殊原因时必须说明原因,经统计员核实同意后方可核账,定期由财务室统一结算。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的百公里耗油情况将按《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分析生成的统计表实行按月公布。耗油和行程标准测算误差一般不允许超过10%。相差太大的必须向车辆管理股作出解释,承担相应责任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外地出差、不能在定点加油公司加油、加油卡失效或金额用完等特殊情况下,无法使用加油卡加油时,驾驶员经报告车管人员后,可使用现金加油,凭发票按规定程序报销。车管人员对加油数量、金额进行登记备案,以便统计油耗。
第二十六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由驾驶员填写费用报销单,经车管人员、车辆管理股负责人、财务人员核对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销。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